股东提名董事的程序

股东提名董事的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细则第 88 条规定, 除非获董事推荐参选, 否则除会上退任董事外, 概无任何人士有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 除非由正式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并非拟参选人士)签署通告,其内表明建议提名该人士参选的意向, 另外, 由获提名人士签署通告, 表明愿意参选。 该等通告须呈交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 惟该等通告之最短通告期限为至少七(7)日, 而呈交该等通告之期间由不早于寄发有关该推选之股东大会通告翌日(或董事厘定之较早日期)起计至不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7)日止。

据此, 如本公司的股东(以下简称“股东”)有意建议另外一名人士(并非本公司现任董事)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接受出任本公司董事选举(以下简称“该建议”),他/她应该向本公司位于香港铜锣湾希慎道 33 号利园 41 楼 4101 室的总办事处或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22 楼的办公室递交:(i)载列该建议的 书面通知;及(ii)由该候选人签署其愿意接受选举的书面通知。

为便于本公司将该建议通知全体股东, 书面通知必须注明提名接受出任本公司董事选举人选的全名, 包括联交所证劵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要求的简历细节及其他相关数据(如联系详情, 包括住址、电话号码及香港身份证/护照号码等),并由递交该建议的股东签署。

递交书面通知的期限将不早于寄发举行该选举的股东大会通告翌日开始, 且不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7)日结束。本公司将须根据上市规则 13.70 条之规定不迟于该股东大会前 10 个营业日以补充通函或以公告方式提供有关该建议的数据。 假如本公司于该股东大会之前少于 21 天收到该书面通知, 本公司可能需要考虑该股东大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