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提名董事的程序

股東提名董事的程序

根據公司章程細則第 88 條規定, 除非獲董事推薦參選, 否則除會上退任董事外, 概無任何人士有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 除非由正式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並非擬參選人士)簽署通告,其內表明建議提名該人士參選的意向, 另外, 由獲提名人士簽署通告, 表明願意參選。 該等通告須呈交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 惟該等通告之最短通告期限為至少七(7)日, 而呈交該等通告之期間由不早於寄發有關該推選之股東大會通告翌日(或董事釐定之較早日期)起計至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日止。

據此, 如本公司的股東(以下簡稱“股東”)有意建議另外一名人士(並非本公司現任董事)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接受出任本公司董事選舉(以下簡稱“該建議”), 他/她應該向本公司位於香港銅鑼灣希慎道 33 號利園 41 樓 4101 室的總辦事處或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 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 22 樓的辦公室遞交:(i)載列該建議的書面通知;及(ii)由該候選人簽署其願意接受選舉的書面通知。

為便於本公司將該建議通知全體股東, 書面通知必須註明提名接受出任本公司董事選舉人選的全名, 包括聯交所證劵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13.51(2)條所要求的簡歷細節及其他相關資料(如聯繫詳情, 包括住址、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護照號碼等),並由遞交該建議的股東簽署。

遞交書面通知的期限將不早於寄發舉行該選舉的股東大會通告翌日開始, 且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日結束。本公司將須根據上市規則 13.70 條之規定不遲於該股東大會前 10 個營業日以補充通函或以公告方式提供有關該建議的資料。 假如本公司於該股東大會之前少於 21 天收到該書面通知, 本公司可能需要考慮該股東大會延期。